标题 | 信访复查(二级)能否延长答复时间?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知道《信访条例》中有三级程序:即信访初次受理(一级);信访复查(二级);信访复核(三级)。信访初次受理(一级)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30日办理。但《信访工作条例》中没有明确信访复查和复核也可以延长时间办理。 请问:信访复查(二级)收到复查请求30日内没有复查意见,也没有书面答复,只告知再延长近30天,这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复查(二级)能否延长答复时间?敬请答复!感谢! |
提交时间 | 2022-10-08 19:56:25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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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江苏省信访局 | 答复时间 | 2022-10-09 1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