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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访复查(二级)能否延长答复时间?
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知道《信访条例》中有三级程序:即信访初次受理(一级);信访复查(二级);信访复核(三级)。信访初次受理(一级)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30日办理。但《信访工作条例》中没有明确信访复查和复核也可以延长时间办理。    请问:信访复查(二级)收到复查请求30日内没有复查意见,也没有书面答复,只告知再延长近30天,这是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复查(二级)能否延长答复时间?敬请答复!感谢!
提交时间 2022-10-08 19:56:25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条例》并没有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复查意见等情况作出规定,是以“应当”作出明确的。建议您向受理复查申请的机关、单位提出给予书面答复的要求。

答复机构 江苏省信访局 答复时间 2022-10-09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