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信访条例》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作为一线接访人员,通过认真学习并结合实践,发现新修订《江苏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相比2006年版有修改、新增、细化、调整、删除等多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整体框架结构完备严密。2006年版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条,新条例则扩展至八章七十三条。除了原“第一章总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保留原名称外,其余四章均有不同的概述名称,如原“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合并改为“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原“第四章信访事项处理”改为“第五章信访事项办理”,原“第五章信访秩序”增项改为“第六章信访工作管理”。同时,新增了“第二章信访人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篇章。整体对比新旧两版条例的框架及内容后发现,新条例外延更加周全、内涵更加丰富、权责更加明确、逻辑更加清晰。
二是分层分类规定机关职责。新条例在首条首句开宗明义——“为了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紧接着第二条提纲挈领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称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新条例通篇突出“大信访”概念,在第三章对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职责进行总体性和分列式规定,且原有的各个国家机关“受理信访事项”改为“负责信访事项”,两字之差体现国家机关从来访受理到主动治理的转变。第三章还专章厘清了各个国家机关职责边界,明确要求要向社会公开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深刻体现“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信访工作原则,明确信访事项属事属地责任,保障信访工作依法依规、高质高效运行。
三是突出信访人的权利义务。新条例将旧条例原“第一章总则”中第八、九条内容单设成第二章,并细分为第九、十、十一条具体描述。在原有基础上,信访人权利增加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以及“申请撤回信访事项”等实质款项,并前置规定“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对权利的增设,信访人的义务也更加清晰,突出权利与义务双向规范对等的法律原则。比如,除了原有规定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并遵守公共秩序外,明确规定信访人应当履行“诚实守信不得诬告”“配合调查处理”“服从处理决定”等根本性义务,为信访事实的调查认证及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提供了基础保证。
四是彰显质效并举工作标准。新条例“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与受理”“第五章信访事项办理”系统体现了便民、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导向和标准。比如,第二十二条“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等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第二十四条“倡导信访人通过国家机关设立的网络信访受理平台提出信访事项”,让“数据多上路、群众少跑腿”;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方便了信访事项及时准确提出;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将受理处理信访事项期限由原有的15日降为7个工作日,缩短了问题处理前置时限;第四十一条新增了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制度,对争议不大、已有结论、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大事急事等要求即时快办。同时,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实行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明确原处理或复查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职责及时限要求,赋予复查或复核机关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复查意见的权利。
五是夯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度。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实施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落实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提供了制度遵循。新条例在“第六章信访工作管理”中高度呼应中央要求,对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进行“一体两翼”式规章设计,严明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和重大信访问题责任倒查制,并对信访工作督查、考核评价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关于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问责处分的“三项建议权”描述更加精准,如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的对象由原来“所督办的信访事项”变为“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民工作导向更加鲜明。
此外,新条例还将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建议征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三跨三分离”责任认定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安排,督促国家机关依法用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淮安市信访局接访处 李修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