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申请复查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⑴复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复查申请书。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明确的复查请求。申请书须由复查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及其联系方式和申请日期。答复处理意见书之外的信访请求不在本次复查办理范围。
⑶初信初访责任处理单位出具的答复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⑷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多人申请复查的须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并由其他申请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签名。
二、信访人申请复核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⑴复核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⑵复核申请书。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明确的复核请求。申请书须由复核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及其联系方式和申请日期。复查意见书之外的信访请求不在本次复核办理范围。
⑶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写给答复、复查办理机关的申请书原件或复印件。
⑷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多人申请复核的须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并由其他申请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签名。
三、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1、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各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复查、复核申请事项超出答复意见、复查意见之外的内容,不予受理。
3、申请人不是与提交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予受理。
4、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办理机关批准撤销而终止的,申请人如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5、复查、复核机关需申请人补充相关要件,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提供的,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6、
7、已经依法通过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不再受理。
8、收到答复、复查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方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