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政民互动> 咨询建言> 咨询结果
详细信息
标题 关于信访答复期限以及信访答复方式的疑问
内容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请问60日办理期限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如果延期办理,需要主动告知信访人吗?信访受理后的处理结果可以电话口头告知吗?答复意见书一般什么时候寄出,如果未收到答复书,但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如何进行复议呢?信访答复期满后不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是否违规?
提交时间 2020-04-02 11:35:12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你好。因为你是匿名,我们不清楚你有疑问的是具体哪件信访事项。仅从字面上,初步回复你:1、60日是指自然日;2、要明确规定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3、对电话告知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自当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复查(不是复议);4、答复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问题处理后,由有权处理部门或寄出,或送达,或直接告知;5、如果不知道处理结果,就不存在对处理结果不服之说;6、如在规定时限内有权处理部门没有对信访事项作出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或者对复查程序有疑问,可以直接向当地信访部门咨询。建议你把你具体的信访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作详细说明,我们帮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感谢对江苏信访的理解和支持。

答复机构 江苏省信访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