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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信访方面的问题
内容 向江苏省信访局咨询信访方面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但《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复查、复核中,对下级机关作出的结论,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重新整理。重新审理后,办理时间仍然为30日,重新审理意见经上级同意后仍由原复查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请问两者是否出现了矛盾?《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是否增加了信访办理的期限和程序?下级机关已经出具答复意见了,按照《信访条例》,信访人可以在30日内申请复查,上级机关出具复查意见,如果上级机关一直要求下级机关重新办理怎么办?是否会超出《信访条例》中规定的申请复查、复核的期限?
提交时间 2019-10-30 17:21:59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

关于您所咨询的有关信访工作复查复核办理时限方面的问题,根据国家信访局工作要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具体工作办法,由各省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江苏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如事项较为复杂的,可以延期办理;如认为下级机关作出的结论不恰当的,可以责令下级机关重新审理;如果信访人诉求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则不能纳入信访复查或复核程序,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复查或复核审核后可以不予受理。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信访工作的关心,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省政府信访局

2019114


答复机构 江苏省信访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16:46